第四部分: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
53、什么是基金的治理结构?
54、美国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55、英国、香港的信托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56、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57、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58、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如何召开?
59、谁来管理开放式基金?我国对基金管理人有何规定?
60、在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我国监管机构实施的"好人举手"制度是怎么回事?
61、谁来托管开放式基金资产?
62、我国对基金托管人有何规定?基金托管人有何职责?
63、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基金?
64、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证券交易行为,监管部门有什么最新规定?
什么是基金的治理结构?
基金的治理结构,就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以及其它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基金组织制度的不同,分为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两个问题。
合理的基金治理结构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环节,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基金业得以发展的保证。国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制度,主要有主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制度、基金设立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介机构外部监督制度、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及对关联交易的禁止规定等。在美国,美国证监会和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领导人都强调,为股东提供强有力保护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美国共同基金业健康和迅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可见基金治理结构在基金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要向完善协调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三方责任义务、权力和利益关系的方向发展,当前着重于保护中小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等具体措施将会被采纳。
美国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在美国,共同基金根据其所在州的法律,以公司、商业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形式组成,其中开放式投资公司是其主要的组成形式。典型的投资公司由发起人(Sponsor)组织设立,该发起人可能是一个经纪商、投资顾问、保险公司或其它金融机构。
美国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分为如下层次:
1.股东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东享有一定的选举权。这些选举权由基金设立州的法律、基金的公司章程、地方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共同基金没有每年的股东大会,但州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共同基金需要召开特殊会议的情况。例如,《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基金投资顾问合同的修改、基金投资目标和政策的根本性改变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共同基金发行的所有股份都必须是选举权股票,并且每股必须有相同的选举权。股东一般有两种投票方式,他们可以亲自参加持有人大会进行投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投票。绝大多数持有人是通过代理人进行投票的。基金须保证银行、经纪商等名义持有人提交代理材料副本给投资人。
2.董事会
美国共同基金董事会由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负责,负责决定公司的营业目标,制定达标的政策和战略,并控制管理目标的实施、监督基金各项运作,包括批准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服务机构订立的合同。董事需要进行适当的商业判断,执行监管和检查功能,包括对投资顾问、主承销商和对基金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的表现进行评估。关联董事一般是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雇员。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美国投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40%的董事为独立董事,《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关联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严格定义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确保基金事务是由与基金投资顾问、主承销商及其雇员无其他商业关系或家庭关系的独立董事监管。独立董事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业、政府或学术机构背景和突出的职业经历和经验,可以代表基金及其股东做出独立的商业判断。独立董事的资格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曾有违反证券法规的记录、或曾从事美国证监会禁止活动的人士,不得担任基金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是保障投资者免受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违规行为的损害。独立董事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监督者,参与决定基金管理人、基金会计师及基金分销商的聘用、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有关基金的重大决策及保管协议、销售协议等没有经过大多数独立董事同意,即会视为无效。正因为如此,基金董事会经常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管理的能力。
考虑到投资公司董事会所管理的业务的规模和复杂性,投资公司董事会往往成立专业的委员会,完成特定的职能。如近年来,基金业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要求基金董事会加大基金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力度,使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得到保障,因此,投资公司审计委员会便应运而生。其他的委员会还有诸如公司治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
3.主要服务主体
几乎所有的共同基金都是外部管理的,没有自己的雇员,基金所有的运作一般由发起人及其关联人或与基金有合约的其它单位执行。负责投资公司事务的职员一般由它的发起人雇佣并支付报酬。基金通过其董事会,向为股东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为共同基金提供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
(1)基金投资管理人(即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和政策管理基金资产,同时也负责向经纪商下达投资指令,并使这些指令得到全面执行。基金投资管理人根据与基金的书面合同履行这些服务。
美国法律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负有严格的受托和公平交易义务,必须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通过基金支付得到补偿。基金投资管理人在避免关联交易等方面也负有一定法定义务。
(2)行政管理人
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可以由基金的关联人(一般是基金投资管理人)或非关联的第三方提供。行政服务包括监督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其他公司的表现,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联邦法律的规定。基金行政管理人一般需要支付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工资等费用、提供一般会计服务、帮助建立和执行监督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他们经常也承担向SEC、税务机关、股东和其他相关主体准备和提供报告的责任。
(3)承销人
共同基金一般通过独立组织销售他们的股份,指定他们为基金的承销人。承销人通过直销或以第三方分销的方式销售基金股份。承销人大多数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成员,并受NASD关于共同基金销售的规定的规范。
(4)托管人
托管人为基金持有资产,单独保管该资产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共同基金将其资产保存在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或其他托管人处。绝大多数基金都选择银行作为托管人。SEC
要求共同基金托管人将他们的资产组合证券与托管人的其余资产独立保管。除去特定种类的交易和接到来自基金职员的适当指令外,托管人不得动用基金的现金和证券。
(5)过户代理人
过户代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订单,并进行股东账户的记录,反映投资者的每日购买、赎回和账户余额。过户代理人一般同时也作为红利支付代理人,其职责包括计算红利、授权托管人支付和保持红利支付记录。过户代理人还需准备和向股东邮寄定期会计报表、联邦收入税报表和其他通知。过户代理人在许多情况下也代表基金及其承销人准备和邮寄交易确认书和反映股份余额。此外,过户代理人还设有客户服务部受理有关股东账户状况的电话和信件查询。
(6)独立会计师
独立会计师负责审核基金的有关财务报表。
英国、香港的信托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在信托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中,受托人(即我国的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托关系的核心和受益人利益的代表,作为信托资产的名义所有人负责对各服务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国外的信托契约型基金,以英国和香港的单位信托为代表。英国单位信托主要根据信托法规范成立,管理人和受托人都有信托义务。其主要的治理机构包括:
(1)单位持有人大会
对信托契约和计划的重大修改等事项,需要单位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受托人
受托人是基金的核心,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护对投资的所有权和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的责任包括监督管理人遵守法规和契约的情况和执行业务的情况,如认为管理人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可向金融管理局和自律组织报告;控制基金资产并进行适当记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管理人发出的财产所有权相关指令得到执行。
(3)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有根据有关法规、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管理基金的责任;管理人可以在没有受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代理人发出接受和处置基金资产的指令。管理人还负责进行估值和决定价格。管理人应保有会计记录、每日单位持有记录和其它记录,并接受受托人的检查,在受托人要求时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4)管理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管理人可以将任何职能委托给任何人包括受托人,但受托人不能将监管管理人、托管职能或控制基金资产的职能委托给管理人,受托人也不能将监管管理人的职能委托给管理人的关联人。除此之外,受托人可以将任何职能委托给任何人,包括管理人。此外,英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利益冲突的情形,关联人不可进行一些交易,以防止利益冲突。
在香港,单位信托业务受《信托法》、《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等规则规范,其主要的治理机构包括:
(1)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决定有关法规、信托契约规定的重要事项,除部分持有人自己参加投票外,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名义账户由代销机构行使投票权,机构投资者则多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单位的名义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2)受托人
受托人在基金的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人,作为基金的监护人,确保投资管理人的活动符合监管机关的要求并处理基金所有的设立文件,可以为自己和受益人的利益对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往往同时兼任托管人、登记人和行政管理人。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责任;登记人负责保有适当的持有人记录,准备单位持有人需要的实物凭证,确保投资者认购费的适当接收和向持有人支付赎回费用;行政管理人则负责处理基金会计事务包括记账、基金估值、向监管机关和持有人准备财务报告。
(3)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设立、基金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基金的交易。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业务运作中,管理人发指令给经纪人,并通知受托人记账,托管人负责资金调动。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
治理结构对开放式基金运作的安全与效率有重要影响,从而影响着基金产业的发展。不同的国家(地区)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和经济环境,选择不同的开放式基金的法律形式,开放式基金的法律形式不同,其治理结构也不同。比如信托型基金依据信托关系成立,强调受托人在法律上对基金资产享有的所有权和核心地位,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具有比较稳定的特点。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可以设立可变资本公司,并且原则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开放式基金不可能采用公司的法律形态。我国封闭式基金一直采取的是契约型基金形态,并且我国《信托法》将于2001年10月份正式实施,开放式基金也将是契约型基金。
随着基金产业的发展,为适应效率和安全的要求,我国发展开放式基金将特别重视治理结构的设计和调整。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采取契约型的法律形式,其治理结构类似于英国的单位信托基金的模式,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借鉴其他法律形式治理结构的做法,以健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治理结构。比如建立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权威机构;建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分工体系;在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
关于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月发布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的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我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也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来规定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基金持有人,你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取得基金收益;
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四、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五、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你的义务有:
一、遵守基金契约;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如何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利机构。
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同封闭式契约型基金一样,其反映的都是一种信托的关系,这与股票持有人所反映的产权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尽管你不能像股东那样通过股东大会,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基金持有人大会仍是你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形式。根据我国《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2)提前终止基金;(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中国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表决召开。我国现在一般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事项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此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谁来管理开放式基金?我国对基金管理人有何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称为"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之前,基金管理公司资本金额、信誉状况及其主要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都必须首先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按照《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7)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试点办法》中规定,除以上的职责外,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
(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在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我国监管机构实施的"好人举手"制度是怎么回事?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的范围扩大了,主要发起人应当是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其它市场信誉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并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期间证券监管部门将通过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分析评价其市场运作行为,若出现有违自律承诺的行为,其申请将不被受理。
在申请和筹建基金管理公司中,这种制度被形象地称为"好人举手"制度。它不同于过去从特定范围内选定特许资格申请人的非市场化模式,使各类证券投资机构在获得特许资格之前,就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自愿规范投资行为。这一制度将鼓励"好人举手",落实监管与自律互动、查处与疏导并举的方针。在基金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中,将鼓励证券投资机构强化自律机制。
另外,我国目前1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几乎全部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而且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状况是特定的市场环境所决定的。本次改革,放开了发起人的范围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将促进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的实施。
凡是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拟申请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即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在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谁来托管开放式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在国外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这是基金托管人最重要的职责);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一般而言,基金资产托管和投资管理是分开的,即基金资产一般交给独立的托管机构分开保管,主要是大的商业银行。基金资产必须设立专门的账户,与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机构的资产严格分开,并且不能因为对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机构的资产有财产请求权而对基金资产进行处分。比如美国法律名义上允许自我托管或由证券交易商托管,但实际上每个基金都是由一家银行充当其资产托管人,而且该银行与基金管理层不存在附属关联关系。托管协议要求托管人不得在未收到证券前付款或未收到付款前开出证券。
我国对基金托管人有何规定?基金托管人有何职责?
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在基金托管中,法规特别强调的一条原则是"分账管理原则",即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同时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这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
《暂行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如下规定:
(1) 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 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试点办法》中规定,除以上职责外,开放式基金托管人还应当履行: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基金?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法规。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住处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的规范。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这些都为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规环境。
二、资格审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者资金的安全。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资格实行审批制。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三、信息披露监管。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开放式基金要求每周至少公布一次资产净值)、季报、中报和年报;在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四、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证券交易行为,监管部门有什么最新规定?
在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中,特别对规范基金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新的规定。
(1)基金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对偶然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2)督察员应当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和风险控制,及时、准确地发现公司管理制度中地缺陷和不足,对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所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电话提示、书面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理,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5)当所托管的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管人将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电话提示、书面警示和书面报告。
(6)中国证监会将建立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定期分析制度,对有争议的问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